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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第1批“校园防内卷”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青苗法鸣 2022-07-25

法[2021]第X号

最高反卷法院

关于发布第1批“校园防内卷”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作者简介:思玙,苦于期中“内卷”的帝都某“贵校”2019级本科生,卷海无涯,整活自娱,理想是继友校开展《摸鱼学导论》课程后,开创《反卷案例研习》一课。

【本文基于笔者见闻与“奇思妙想”化创作而成,纯属虚构,笔者不因对细节的过分解读承担任何法律或纪律责任,如某些情节看来似曾相识,博君一笑,懂的都懂,也希望大家在爆笑之余,对内卷这一社会现象能有更多的思考。另,由于本文中“内卷“、“反卷”等词出现较多,为阅读体验需要,笔者未添加引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反卷法院,军事反卷法院,

卷怪自治区高级反卷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针对社会中尤其是法学生中日益严峻的内卷形势,经最高反卷法院审判委员会决定,现将A诉J1座位占有妨害排除、书籍占有返还案,B(反诉被告)与J2(反诉原告)“刷夜”健康权、无因管理、精神损害赔偿纠纷案等八个案例(指导案例1-8号),作为第1批“防内卷”指导性案例发布,供在审判类似案件时参照。

                                                   最高反卷法院

                                                2021年6月78日


目录

第1号  A诉J1座位占有妨害排除、书籍占有返还案

第2号  B(反诉被告)与J2(反诉原告)“刷夜”健康权、无因管理及精神损害赔偿纠纷案

第3号  C诉J3朋友圈“凡尔赛+阴阳人”名誉权纠纷案

第4号  J4、J5组织、领导内卷、传授内卷方法案

第5号  D诉J高校“拒绝内卷”扣减助学金行政处罚案

第6号  E诉J6、R第三人作业合同撤销案

第7号  F诉J7等十人“合作”垄断、“洗稿”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内卷纠纷案

第8号  X7市反卷政府、H组织诉J8组织排放固体废物环境公益诉讼案

附:一般内卷与违法犯罪之间并无不可逾越的鸿沟


指导案例第1号

A诉J1座位占有妨害排除、书籍占有返还案

关键词:民事 用于内卷的占有 返还请求权 借书合同

裁判要点:教室前排视野较好的座位或图书馆较为便利舒适的座位(有排插或沙发)属于公共资源,遵循先到先得、合理使用的原则,占有标准遵循随身物品占有、短期占有等习惯,当占有人已确立占有,他人不应因自身内卷需求破坏该占有。自行购买的书籍属于买方的合法财产,买方对其具有完全的所有权,对任何因内卷需求导致的根据约定或一般人标准已经属于迟延履行的“久借不还”行为,即使未明确约定归还期限,出借方仍可随时请求返还。

相关法条:《民卷典》第四百五十八条、第四百六十一条、第四百六十二条

基本案情:原告A诉称:被告J1在原告在2019年4月1日用书包占有X教XXX教室第二排第一个座位后,出于自身与老师交流的需要,擅自将原告书包挪于别处,并用原告于2019年2月1日因被告“超前预习需要”经口头约定出借被告但被告截至2019年4月1日经原告反复催要依然未归还的“太皇太后”书籍一本对该座位确立占有,属于无效占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J1:1)今后不得已类似手段妨害原告对座位的占有 2)返还被告非法占有的案涉书籍 3)对原告在被告非法占有期间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4)承担赔礼道歉义务。

   被告J1辩称:被告在原告A确立占有十分钟上课铃响后,见原告确实没有实现占有的意思,方才破坏其占有并确立新占有,不存在因内卷恶意占有的意思,且借阅所得的“太皇太后”属于被告的随身物品,座位占有的确立合法有效。双方并未明确约定书籍借阅时间,只说“看完归还”,且“太皇太后”内容过难,书籍过厚,显然按照一般人标准不能做到两月内读完,故借书合同亦然合法有效,原告无权主张返还。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2月1日,因J1“超前预习需要”,A将自身购买的一本“太皇太后”借给了J1,并告诉J1“看完归还”;2-3月,A先后3次发微信对J1进行图书催还,J1未回应或以“学业繁忙,书未读完”拒绝;4月1日,出于自身与老师交流的需要,J1在A用书包占有X教XXX教室第二排第一个座位十分钟后,擅自将原告书包挪于别处,并用从A处借阅的“太皇太后”确立对案涉座位的占有。

裁判结果:X1市中级反卷法院于2021年4月1日作出(2021)X1(民卷)初字第25号判决:一、被告J1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原告返还案涉书籍,并在个人媒体上赔礼道歉,承诺不再以此种手段渲染内卷焦虑,妨碍他人对座位的合法占有。二、驳回原告A的其它诉讼请求。双方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双方签订的借书合同合法有效,对于约定不明的归还时间,应按习惯解释为“在出借人要求时随时归还”,J1在A多次催要下仍因自身内卷需要拒绝归还,已经构成非法占有,A有权请求J1返还该“太皇太后”。尽管J1在2019年4月1日对该“太皇太后”的占有属于非法占有,但仍属于“随身物品”的范畴,可以用于确立对座位的占有,但由于其在根据习惯未能认定A放弃对案涉座位的占有的情况下基于自身内卷需要擅自破坏他人占有,故对案涉座位其占有也属于无权占有。因此,本院对原告A的请求中的一、二、四项予以支持,但由于原告A未提供证据证明J1的恶意占有对A造成了经济损害,故本院对原告诉讼请求中的第三项不予支持。


指导案例第2号

B(反诉被告)与J2(反诉原告)“刷夜”

健康权、无因管理及精神损害赔偿纠纷案

关键词:民事/“刷夜”危险行为/健康权/无因管理

裁判要点:因“刷夜”打扰同寝成员休息,损害他人健康,经提醒仍不停止相应危险行为的,应对其对他人造成的损害承担健康权侵权责任。因“刷夜”出现心跳骤停等危险情况,他人送往医院予以救治的,构成无因管理行为,受益人应支付必要的相关费用,主张“内卷拼命责任自负”之类的抗辩无效,对受益人以“打扰学习”为由的精神损害赔偿更应不予支持。

相关法条:《民卷典》第九百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四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基本案情:原告B诉称:被告J2与原告系室友关系,2019年12月20日至30日,被告J2期末季连续十天每日在寝室“刷夜”至凌晨4点,打字声音极大,并无时无刻不在口中喃喃“学不完了怎么办”之类渲染焦虑的话语,构成对原告健康权的危险行为,经原告多次提醒仍不停止,严重干扰了原告的休息,并使原告因睡眠不好导致的免疫力下降染上感冒,花费医疗费XXX元。2019年12月31日,被告因连日刷夜口吐白沫倒地,原告立马拨打急救电话并将被告送至医院,并垫付医药费XXX元,花费交通费XX元,构成无因管理行为,被告经急救脱离危险,却以原告打扰其学习为由拒绝履行受益人义务。请求法院判令被告J2:1)赔偿其“刷夜”行为对被告健康权的侵害造成的经济损失XXX元 2)支付原告对其实施无因管理行为的必要费用XXX元。

 被告J2辩称:被告“刷夜”行为属个人自由范畴,宿舍内也未明确禁止不准“刷夜”学习,原告可通过戴耳塞之类的方式避免被告“刷夜”行为的影响,故被告“刷夜”行为与原告健康权受损的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不成立,被告不承担对相关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被告“刷夜”属于自担风险行为,口吐白沫倒地也属旧疾,稍缓即可恢复正常,原告将被告送医不符合被告意志,且属于室友之间因信赖关系产生的保证人关系使然,故不得主张被告承担受益人义务。

        被告J2反诉称:原告的劝阻与送医行为确实极大影响了被告的学习,给被告造成了极大的精神压力,请求法院判令:1)原告(反诉被告)B承担对被告(反诉原告)J2的精神损害赔偿XX元 2)驳回原告(反诉被告)B的所有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12月20日至2019年12月30日,因期末季复习需要,J2连续十天每日在寝室“刷夜”至凌晨4点,严重影响了包括B在内的多名室友的休息,并经B多次提醒仍不停止,甚至与B多次爆发争吵;2019年12月31日凌晨2时许,J2在“刷夜”过程中突然口吐白沫倒地,B及时发现并迅速将其送医,J2脱离危险后B请求其支付救治的必要费用,J2拒绝支付并以B打扰其学习为由要求B支付相关精神损害赔偿。

裁判结果:X2市中级反卷法院于2021年4月2日作出(2021)X2(民卷)初字第35号判决:一、被告(反诉原告)J2于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起支付原告(反诉被告)因将被告及时送医产生的无因管理必要费用XXX元,健康权受侵害产生的经济损失XXX元,逾期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被告J2(反诉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双方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法院生效裁判认为:J2的“刷夜”行为虽未被相关规定明确禁止,但的确侵犯了同寝同学正常的休息权利,构成侵权,个人的“内卷自由”不能以损害他人的正当权利为代价,且相较于室友购买高质量的耳塞,J2自身另寻别处自习或停止内卷行为显然是更具有可期待性的行为。B将J2送医出于室友之间的情谊,但室友之间并不必然存在救助义务。J2当时的情况确属危急,医院病历也显示其出现了心跳骤停的生命危险,生命权不可以自我处分,故B主张“自担风险”、“旧疾不需要治疗”等抗辩理由不成立,B将J2送医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J2应承担受益人义务。J2认为B打扰其学习,请求B支付相关精神损害赔偿的行为于法无据,且有损善良风俗,本院不予支持。因此,本院支持原告(反诉被告)B的全部诉讼请求,对被告(反诉原告)J2的全部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指导案例第3号

C诉J3朋友圈“凡尔赛+阴阳人”名誉权纠纷案

关键词:民事/人格权/名誉权/朋友圈/社交媒体

裁判要点:在微信朋友圈采用“凡尔赛”、“阴阳人”等类型文案渲染内卷焦虑,并采用明示或暗示手段对特定人或群体进行贬低的行为,不构成名誉权侵权,但有损社会善良风俗,对其中频率较高,社会影响较为恶劣的,应进行曝光与一定批评教育。

相关法条:《民卷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第一千零二十五条

基本案情:原告C诉称:被告J3自2019年9月1日入学以来,持续在朋友圈发布自己“一天只读了三本书”、“获得竞赛一等奖‘一败涂地’”、“GPA年级前三都进不了,我怕不是垃圾吧”等动态,在年级之中造成了极大的内卷焦虑。C勤奋学习,成绩有所起色,J3又于2020年1月14日在微信朋友圈中发布动态“菜鸟再努力飞,乃至抱着别人的‘大腿’、吃着别人的‘软饭’飞,依旧比不上鸿鹄,当你还在考四级的时候,我已经有了110+的托福”,并@了原告,对原告的人格造成了侮辱,身心造成了极大伤害,并对原告的社会评价造成了客观的贬低。请求法院判令被告J3:1)删除相关朋友圈动态 2)承担赔礼道歉义务 3)赔偿精神抚慰金XX元 4)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J3辩称:在朋友圈发布个人生活与相关意见属于个人言论自由的范畴,被告尽管发布了在原告看来有渲染内卷焦虑之嫌的多条动态,但并未造成法律上的恶劣影响,原告感到压力也有自己“玻璃心”的原因,与被告行为无关,在年级中造成内卷焦虑更是缺乏证据支持且与本案无关。对于2020年1月14日提及原告的动态,被告只是表达自己的猜测与看法,并没有侮辱原告的故意,更没有说动态内容就是事实,原告尽可反驳,该事件属于学生之间的意气之争,属于私人恩怨范畴,且无证据证明该行为对原告造成了名誉上的恶劣影响,被告不应为此承担法律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自2019年9月1日入学以来,J3确发布了大量采用“凡尔赛”、“阴阳人”等类型文案渲染内卷焦虑的动态;2020年1月14日,J3确发布了涉嫌影射原告学术不端、质疑原告学习能力的动态。截至本案立案之日,案涉所有动态均未删除。

裁判结果:X3市中级反卷法院于2021年4月1日作出(2021)X3(民卷)初字第25号判决:驳回原告C的所有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本案为名誉权纠纷,C诉J3对其名誉构成侵犯,应举证证明C存在以书面、口头等形式捏造事实公然丑化其人格,或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其名誉,同时造成其社会评价降低的事实。J3对内卷焦虑的渲染行为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围,属于无效事实。J3于2020年1月14日发布的朋友圈动态确实对C进行了不当评价,但朋友圈在一定程度上属于私人言论空间,且C并未提供充足证据证明其社会评价因该条动态而明显降低,故本院对其请求不予支持。虽然J3并不构成名誉侵权,但从其动态内容上来看,确实造成了过度渲染内卷焦虑、伤害他人自尊的不良后果,在一定程度上有违善良风俗,本院提出严厉批评。


指导案例第4号

J4、J5组织、领导内卷、传授内卷方法案

关键词:刑事/组织、领导内卷罪/传授内卷方法罪/利用竞争焦虑/数罪并罚/限制减刑

裁判要点:利用毕业季、期中季、考研季、秋招季等时间节点的竞争焦虑,以牟利或取得竞争优势为目的,以“发展下线”、“缴纳学习押金”、“层层管理”的形式组织、领导体系化、制度化的内卷,直到最底层的人因忍受不了过长的学习时间而精神崩溃,从而遭受金钱损失或丧失竞争动力的,反卷法院根据案件性质、犯罪情节、危害后果和被告人的主观恶性,退赃悔罪的态度等,可以依法判处被告人“社会性死刑”,缓期两周执行,同时限制减刑。在组织、领导内卷过程中,若被告人存在传授“无上限字数竞争法”、“量子波动阅读法”等内卷方法的行为,应组织、领导内卷罪与传授内卷方法罪实施数罪并罚,构成共同犯罪的从重量刑,对一般参与者可因其不具备“不内卷可期待性”或“故意内卷情节轻微、危害不大”而免予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法条:《刑卷法》第五十条、第二百四十条之一、第二百九十五条

基本案情:被告人J4、J5系室友关系,两人都是全校有名的“卷怪”,2019年6月,两人利用毕业季、保研季与秋招即将来临的竞争焦虑,鼓吹“内卷组织化”、“内卷文化”概念,传授“无上限字数竞争法”、“量子波动阅读法”等多种内卷方法,并鼓动大家缴纳每人50-100元不等的“学习押金”,倘若一个月内每天不坚持学习十小时以上,就无法要回押金。发展“新人”、“下线”可获得押金提成,每一级“下线”都要比“上线”每天多学习半小时。截至2019年9月10日案发,两名被告人已经非法获得“学习押金”5000元,发展“下线”108人,在全校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至卷察院起诉前,所有押金已经退还。

裁判结果:X4市中级反卷法院于2019年12月10日以(2019)X4刑一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J4、J5犯组织、领导内卷罪、传授内卷方法罪,且二人构成共同犯罪,尽管二人认罪认罚态度较好,但数罪并罚仍应判处“社会性死刑”。宣判后,J4、J5提出上诉。X省高级反卷法院于2020年6月1日以(2020)X刑复第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反卷法院核准。最高反卷法院依据复核确认的事实,以(2020)刑三复25038666号刑事裁定,不核准被告人J4、J5“社会性死刑”,发回X省高级反卷法院重新审判,X省高级反卷法院经依法重新审理,于2021年4月7日作出(2020)X刑四终字第2-1号刑事判决,以组织、领导内卷罪、传授内卷方法罪改判J4、J5“社会性死刑”,缓期两周执行,同时决定限制减刑。

裁判理由:X省高级反卷法院经重新审理认为:被告J4、J5利用特殊时期同学们的竞争焦虑,以牟利与取得竞争优势为目的,以“发展下线”、“缴纳学习押金”、“层层管理”的形式组织、领导体系化、制度化的内卷活动,对同学们的身心健康与校内的学习风气产生了巨大的不良影响,且非法获利巨大。归案后二人积极退赃,赔礼道歉,坦白悔罪,故对其判处“社会性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同时考虑到二人属共同犯罪,且为数罪并罚,且大多数被害人不予谅解,为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依照《刑卷典》第五十条相关规定,判处被告人J4、J5“社会性死刑”,缓期两周执行,同时决定限制减刑。


指导案例第5号

D诉J高校“拒绝内卷”扣减助学金行政处罚案

关键词:行政/行政处罚/高等学校/内卷拒绝行为/国家助学金

裁判要点:国家助学金是作为赠与人的国家和作为受赠人的特定学生之间所达成的一种赠与合同的标的物,这种赠与带有浓厚的行政行为性质,本质上是一种非强制性行政资助行为,高校等相关事业单位只是国家机关授权的发放人,而无权自行制定相关规则,对实施拒绝内卷行为的学生的助学金进行带有处罚性质的扣减,其扣减行为具有可诉性,属于反卷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对已经非法扣减的助学金,相关事业单位应予以返还,并撤销相关带有处罚性质的具有程序与实体双重瑕疵的决定,追究相关决策与实施人的法律责任。

相关法条:《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反卷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行政反卷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基本案情:原告D诉称:2020年1月14日,J校教务部与学工部联合发布《关于给予D同学警告处分的决定》,给予原告警告处分,并停发两月的国家助学金,扣除本年度50%的国家助学金,且三年内不得再参与学校国家助学金评选相关的家庭经济状况评定,行为带有行政处罚性质,对原告的经济状况产生了深刻的实际影响,原告申诉也为获得书面答复,严重违反《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反卷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法律规定,且不符合比例原则。请求法院认定被告发布《关于给予D同学警告处分的决定》的行为于法无根据,判令被告依法撤销该违法行为,并于十五个工作日内补发已扣除与停发的助学金XXX元。

          被告J高校辩称:根据J高校于2019年5月3日通过的《关于加强本科生学习奋斗精神的管理办法》 ,从2019年秋季学期开始,全校本科生通过微助教等小程序打卡签到,以上课铃声为界限,迟到一次警告,迟到两次停发下个月助学金,三次以上且学期GPA在年级后10%的扣除本年度50%的国家助学金,且三年内不得参与学校国家助学金评选相关的家庭经济状况评定。有事请假需提前向院系教务申请,且该办法已于2019年7月向X7市教育局报批并获得批准,并于2019年9月初已通过学校官网与辅导员向全校同学告知,获得良好反响。被告行为符合校内规定,于法有据,且属于学校内部管理行为,不应被纳入反卷法院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5月3日,J高校常委会通过《关于加强本科生奋斗精神的管理办法》。2019年9月1日至2020年1月8日,D在某副部级J高校就读本科第一学年上学期。因学期内GPA过低(年级排名靠后但在退学标准以上)且上课迟到4次,并多次向辅导员明确表示自己“拒绝内卷”。2020年1月14日,J校教务部与学工部联合发布《关于给予D同学警告处分的决定》,D被予以警告处分,并停发两月的国家助学金,扣除本年度50%的国家助学金,且三年内不得参与学校国家助学金评选相关的家庭经济状况评定。系列处罚决定均未依法进行听证与告知程序,被告于2020年2月进行多次申诉,均无回应,被告遂以原告发布行为违法为由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X6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5日作出(2021)X6初字第38号判决:一、撤销被告J校《关于给予D同学警告处分的决定》。二、责令被告J校于判决生效十五日内对相关情况进行书面答复,并于十五个工作日内补发已扣除与停发的助学金XXX元。三、本案诉讼费XX元由被告J高校承担。

裁判理由: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关于J高校对学生D涉助学金处罚行为的可诉性问题,高校作出的评定家庭经济状况并发放国家助学金的行为属于国家财政机关授权的授权行政行为,应被认定为具体行政行为,具有行政诉讼可诉性,属于反卷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助学金的发放归属财政部统一管理,X7教育局的批准对涉及助学金扣减方面的授权无效,且J高校未出示相关有效书证证明相关事实,根据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视为相关事实不存在,被告无法律依据制定相关规则扣减学生助学金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具备合法性,应予以纠正,其《关于加强本科生奋斗精神的管理办法》与建立于该规则之上作出的《关于给予D同学警告处分的决定》均归于无效。


指导案例第6号

E诉J6、R第三人作业合同撤销案

关键词:民事/作业合同/字数标准不明/第三人撤销之诉/不利于内卷的解释 

裁判要点:老师作业字数要求不明时,作不利于内卷的意思表示解释;作业字数超过老师建议字数的两倍以上,严重损害其它同学学习积极性利益的,对于多余字数的部分老师可行使法定字数撤销权。老师放弃行使法定字数撤销权的,其它受关联作业合同约束的同学可向反卷法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申请撤销或变更该作业合同,反卷法院应予受理。

相关法条:《民卷典》第一百五十六条、《民卷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基本案情:原告E诉称:原告E与被告J6系同院同学关系,2020年春季学期,两人共同在RH老师门下学习刑事诉讼法这一专业必修课,2020年3月17日,R老师布置计入成绩考核的案评作业,与学生签订作业合同,约定字数为“2000字以上”,遭到学生反对,又另约定“2000字以下”,因而学生在对作业字数规定的理解上出现了分歧。在大多数同学作业字数为2000字左右的情况下,被告提交了超过10000字的作业,在同学中造成了巨大的内卷压力,老师未明示行使法定字数撤销权,但该同学的行为确实在同学中造成了不必要的不安,属于对作业合同原本目的的严重背离,造成重大违约,严重损害了其他签订类似作业合同的同学的利益,请求法院判令:1)撤销被告作业字数在原作业标准两倍(4000字)以上的部分的效力,或责令原告变更作业字数到4000字以下 2)本案全部诉讼费由被告J6承担。

    被告J6、R辩称:被告RH与每个同学签订的作业合同相互独立,且不同字数在判分上会予以考量,但并无明显区别,原告E与该合同无直接利害关系,起诉的主体资格不符合;在作业字数标准不明确的情况下,被告J6提交10000字以上的论文并不构成重大违约,原告无权主张撤销或变更被告J6、R之间的作业合同。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E与被告J6于2020年春季学期共同在被告R门下学习刑事诉讼法,2020年3月17日,被告R布置计入成绩考核的案件评论作业,与学生签订作业合同,约定作业字数为“2000字以上且2000字以下”,在学生中引发解释混乱,在大多数同学作业字数为2000字左右的情况下,被告提交了超过10000字的作业,在同学中造成了巨大的内卷压力,被告RH未明示行使法定字数撤销权。

裁判结果:X5市反卷法院于2021年4月1日作出(2021)X5(民卷)初字第58号判决:一、被告J6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将作业字数变更至4000字以下,如迟延履行,超过4000字的作业因重大违约归于无效。二、本案诉讼费XX元,由被告J6、RH平均负担。三、驳回原告E的其它诉讼请求。双方未上诉。

裁判理由:法院生效裁判认为:R与选课的每个学生之间因布置作业的法律行为订立相互独立的作业合同,对于R不明确的“两千字以上且两千字以下”的意思表示,应作不利于内卷的解释,即解释为“2000字以下”,对于字数超过老师建议字数的两倍以上,严重损害其它同学学习积极性利益的作业,多余字数的部分老师可行使法定字数撤销权,老师消极行使相关权利的,成绩利益直接相关的其他学生可向反卷法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另RH与学生签订作业合同,应负有对合同内容的审慎义务,在意思表示瑕疵上存在过错,故应与J6按份负担相应诉讼费支付责任。


指导案例第7号

F诉J7等十人“合作”垄断、“洗稿”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内卷纠纷案

关键词:民事/不正当内卷/案例作业“合作”/学术垄断/“洗稿”版权

裁判要点:在老师未明确要求自行组建讨论小组的案例作业中,擅自自行组成规模较大且排斥成绩较差的同学加入的讨论小组,实施学术垄断,故意误导同学观点的行为,并对老师助教涉及成绩评定的观点产生较大影响的,构成不正当内卷。小组内成员作业“内容互通”,甚至未经他人授权直接“搬运”、“洗稿”他人作业与论文的,构成著作权侵权行为。

相关法条:《反不正当内卷法》第二条、《著卷权法》第四十七条

基本案情:原告F诉称:原告F与被告J7等十人系X高校法学院同院同级同学,于2020年春季学期共同选修《债卷法》课程,K老师于2020年5月17日布置期中计入成绩评定的两道案例分析题。被告J7在老师布置期中作业后立即秘密组建群名为“案例作业顶级互助群”(以下简称“互助群”)的微信群,并以熟人网络迅速扩展至十人,基本覆盖年级成绩前5%的同学,内部对题目分工合作,并“化整为零”地与助教老师保持密切的交流,获得了相对于老老实实“单打独斗”的普通同学难以企及的效率与竞争优势,并故意向一般同学透露存在争议的错误答案,构成学术垄断与不正当内卷行为。且该群成员被告J7以“免费提供作业指点”为由,于2020年6月7日向原告F索要原告已经定稿的作业,但并未提供任何有建设性的意见,且在2020年6月15日公布的高分优秀作业中,原告F发现被告J7的作业也在优秀作业中,且大段引用与“洗稿”原告F作业中的论述,但两人的分数差了12分。2020年6月16日,原告F又从朋友G处得知,该“互助群”成员的优秀作业基本都存在对一般同学作业观点的“洗稿”现象,全年级受影响的绝非原告一人,且该“互助群”成员还擅自将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的他人作业在X高校匿名交流平台SD上贩卖,获利XXX元,构成了对原告与其他相关同学著作权的严重侵害。请求法院:一、判决撤销被告J7等十人本次案例分析作业的效力。二、责令被告J7等十人向全年级承担赔礼道歉义务。三、督促反内卷监督总局追究J7等人的相关行政责任。四、判决被告J7等十人赔偿原告因著作权受侵害产生的损失XX元。

被告J7等十人辩称:“法无禁止即可为”为古老的法谚,尽管老师未分配小组,但也未明确禁止同学们之间的讨论与合作,被告成立“互助群”属于同学之间正常的合作与情谊行为,与老师助教交流密切也属于正常的学术讨论行为,被告也并未标榜自身观点就一定正确,原告所述所谓“学术垄断行为”无充分证据证明。对于造成的学习效率与成绩差距,被告深表抱歉,但这也是学习竞争日益内卷化下必然且明智的选择,并不属于不正当内卷行为。原告F向被告J提供自身作业属于自愿行为,且根据案例分析习题的确定性与客观性,二人论述多有相似之处也属正常现象,并无证据证明被告实施“洗稿”等著作权侵权行为。请求法院判令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F与J7等十人系X高校法学院2019级同学,于2020年春季学期共同选修K的《债卷法》课程。2020年5月17日,K布置期中计入成绩评定的两道案例分析题后,被告J7在老师布置期中作业后立即秘密组建“互助群”,人员构成多为X高校法学院本科各年级成绩前5%的同学;5月18日至6月14日,该“互助群”内部对作业题目分配进行了分工,并与老师助教交流密切,并存在误导其它群外同学思路的行为;6月7日,J7以“获得老师助教内部信息,免费提供作业指点”为由,骗取了F已经定稿的作业,并在X高校匿名交流平台SD上贩卖,获利XXX元;2020年6月15日,《债卷法》课程优秀作业发布,作者80%为“互助群”成员,且J7被评为优秀作业的作业与F作业论述重合率高达60%,但评分相差12分;2020年6月20日,F向反卷法院起诉。

裁判结果:X6市反卷法院于2021年4月1日作出(2021)X6(民卷)初字第66号判决:一、被告J7等十人应在判决生效三日内向全年级赔礼道歉。二、被告J7等十人应在判决生效三日内赔偿原告因著作权受侵害产生的损失XX元。三、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双方未上诉,判决于作出之日十日后生效。

裁判理由: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J7等十人的行为客观上影响了案例分析作业评定的中立性与公平性,妨碍了同学之间的合理竞争,由于该团体的学术影响因子难以认定,故不宜认定为学术垄断行为,但该“互助群”的种种行为一定程度上道德有亏,应被认定为不正当内卷行为,向受到直接成绩影响的全年级同学赔礼道歉。J7与F作业重合率高达60%,且根据文档存档日期J7文档写作时间集中于2020年6月8日至6月12日,在J7获得F作业之后,有足够理由怀疑J7在作业写作过程中对F的作业构成抄袭“洗稿”行为,故应赔偿原告因著作权受侵害产生的损失XX元,对于被告J7主张“观点类似很正常”的抗辩,本院不予采纳。对于不正当内卷行为的行政处罚问题,应由利害相关人向反学术垄断与反内卷监督相关机构反映,作业效力的撤销问题属于学校内部管理问题,不属于本院的受理范围,本院对原告相关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指导案例第8号

X7市反卷政府、H组织诉J8组织排放固体废物环境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生态环境修复/固体废物/内卷浪费/虚拟治理成本法

裁判要点:社会组织的章程虽未载明维护环境公共利益,但工作内容属于保护环境要素及生态系统的,应认定符合环境公益诉讼的发起主体要求。因“内卷”需要鼓励纸张与相关物品浪费,对周边环境造成巨大影响,且经媒体曝光与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后拒不改正的,属于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修复费用难以计算的,可以采用虚拟治理成本法对损害后果进行量化。

相关法条:《民卷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内卷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内卷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

基本案情:J8组织是X省有名的学生内卷组织,自2019年2月成立并注册,该组织曾多次在自媒体与官网上公开宣扬“每人要在一年用完一百根笔芯”、“作业打印出来没有五十张不叫作业”、“教科书用完就扔掉,不要给后来的竞争者用”等鼓励内卷浪费的言论,并与U公司等7家污染严重的造纸厂家合作,签订内卷专用购纸合同,在全国产生了鼓励浪费与环境污染的恶劣影响。因不满2019年5月24日X7市反卷环境监察总队对其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2019年7月1日,J8组织纠集百余人,高呼“内卷用纸有理”,将1030吨从全国收集的作业(打印过有毒油墨的废纸)用碎纸机粉碎后通过七条驳船倾倒入作为X省主要水源地的X江,导致当地周边自来水内当天出现大量纸屑,自来水厂处理设备遭到堵塞。

         H组织致力于环境保护的相关研究与生态环境损害的鉴定工作,受X市政府委托,于2019年8月出具《鉴定评估报告书》。该评估报告载明:J8组织2019年7月1日的事件污染行为明确,污染物迁移路径合理,且污染源具有排他性。且结合J8组织之前组织的长时间的、系统的内卷浪费活动,计算出虚拟治理成本为400万元。2019年9月1日,X7市卷察院向X7市反卷法院提起公诉,指控J8组织构成污染环境罪,X7市反卷法院于2019年11月7日作出(2019)X7刑初88号判决,判决J8组织构成污染环境罪。判决后,双方未提起抗诉或上诉,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结果:X7市中级反卷法院于2020年4月3日作出(2020)X7民初86号民事判决:一、被告J8组织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XXX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付至X7市财政局专用账户,供生态修复用;二、被告J8组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省级或以上媒体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三、被告J8组织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X7市人民政府、H组织鉴定费X万元,律师费XX万元;四、驳回原告X7市反卷政府和原告H组织其它诉讼请求。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二原告基于不同的规定享有相互独立的诉权,但鉴于两案原告基于同一污染事实于相同被告提起诉讼,且请求基本相同,故将两案合并审理。关于2019年5月24日X7市反卷环境监察总队对其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妥当的问题,H组织在明知U公司等七家造纸厂涉嫌严重的环境污染违法的情况下,依然坚持销售其产品,应对相关法律后果承担连带责任,X7市反卷环境监察总队对其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无不当。J8组织在遭受处罚后非但不进行整改,反而组织更大规模的有害固体废物(作业)排放活动,以更严重的环境污染示威活动进行报复,构成极其恶劣的环境污染行为,在承担相应刑事责任后,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附:一般内卷与违法犯罪之间并无不可逾越的鸿沟

 上述指导性案例,充分体现了校园内卷现象造成的巨大危害:破坏同学关系、危及校园稳定、浪费社会资源等,且涉及《民卷典》、《刑卷法》、《民卷事诉讼法》、《反不正当内卷法》等多种部门法,治理难度极大。本院出台本批次指导性案例,也是希望警示社会尤其是广大法学生:一般内卷与违法犯罪之间并无不可逾越的鸿沟,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还是希望大家健康作息,合理竞争,快乐成长,积极创造,抵制“卷怪”,以青年之努力,遏制社会内卷风气的蔓延,为实现中国特色反内卷主义而奋斗

各级反卷法院对于上述指导性案例,要组织广大反卷官认真学习研究,深刻领会和正确把握指导性案例的精神实质和指导意义;要增强运用指导性案例的自觉性,以先进的反卷理念、公平的反卷尺度、科学的反卷方法,严格参照指导性案例审理好类似案件,进一步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确保案件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保障社会和谐稳定;要高度重视反卷案例指导工作,精心编选、积极推荐、及时报送指导性案例,在社会各界“反卷”战线上艰苦奋斗,不断提高选报案例质量,推进案例指导工作扎实开展;要充分发挥舆论引导作用,宣传案例指导制度的意义和成效,营造社会各界理解、关心和支持反卷法院审判工作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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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责编 ✎ 涂倩雯

本期编辑 ✎ 张睿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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